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金拖欠与滞纳金的认定 引言
引言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拖欠及滞纳金的计算是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探讨法院如何认定租金拖欠金额及滞纳金的合法性。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邹某添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18年7月12日,双方签署《租赁合同》,约定邹某添承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厂房,租赁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33880元。2021年9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调整为每月28380元。
自2023年7月起,邹某添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截至2024年2月,邹某添累计拖欠租金70193元、水费185元、电费8020.18元及基本电费1380元。某某公司多次催促邹某添支付欠款未果,遂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某公司请求判令邹某添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并要求广州市某甲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租金拖欠金额的认定**:
某某公司主张邹某添拖欠租金70193元及其他费用,提交了租金确认函、交费通知单等证据。邹某添及某甲公司对欠费金额无异议,但主张应抵扣租赁保证金。
2. **滞纳金的计算**:
某某公司主张滞纳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邹某添认为滞纳金标准过高。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邹某添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某某公司主张的欠费金额予以支持。
2. 滞纳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某某公司自愿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邹某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租金70193元及滞纳金(按上述标准计算),并支付水费185元、电费8020.18元、基本电费1380元。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邹某添及某甲公司共同负担。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邹某添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构成违约。法院依据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欠费金额,并支持调整后的滞纳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
本案中,某某公司提交了租金确认函、交费通知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邹某添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导致其抗辩未被法院采信。
对于出租方,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滞纳金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保留租金确认函、交费通知单等书面记录,以便在纠纷中证明欠费金额。
对于承租方,若对欠费金额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保证金的使用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滞纳金的计算需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动调整滞纳金计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以便在纠纷中减少争议。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于华为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