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利息与抵押权的认定 引言
引言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利息的约定和抵押权的实现是常见的争议点。本文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探讨在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及抵押权有效性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威与被告梁某君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9年6月20日,梁某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威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在收到贷款放款当天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14000元。李某威通过银行转账向梁某君支付了40万元借款。
2019年6月23日,双方签署《声明书》,约定借款利息为14000元。2019年7月15日,梁某君再次出具《声明书》,确认利息按每月2分息计算,直至还款为止,并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房抵押给李某威,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梁某君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李某威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君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
1. **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否明确**: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14.6%计算,被告则认为利息约定不明,且原告曾承诺放弃利息。
2. **原告是否为职业放贷人**:被告申请调查原告的银行流水,主张原告为职业放贷人,但法院未予支持。
3. **抵押权的有效性**:原告主张对被告名下房产的抵押权,要求优先受偿。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且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定:
1.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
2. 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梁某君负担。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在2019年7月15日之后对利息的计算方式达成一致,因此支持了原告的利息诉求。
此外,法院确认了抵押权的有效性,支持原告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体现了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
本案中,原告在借款合同的签订和证据保全方面表现较好,尤其是办理了抵押登记,为实现债权提供了保障。然而,利息约定的不明确性导致了不必要的争议,提醒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对于借款人,应谨慎对待借款合同的签订,避免因利息约定不明或抵押条款不清而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若对借款合同有异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民间借贷中,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并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和还款凭证。涉及抵押担保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于华为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